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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展情况的通报

日期:2019-07-05 作者: 来源:农业农村部 【字号: 打印本页

一、各地改革进展情况

截至2019430,重庆、甘肃、山西、江西、吉林、陕西、湖北、浙江、山东、黑龙江、河北、广东、湖南、福建、广西、安徽、四川、辽宁、贵州、江苏等20个省(区、市)印发了全省(市)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意见。广东、浙江、内蒙古、宁夏、甘肃、山西、重庆、江西、湖南、陕西、贵州、西藏、黑龙江、山东、江苏、云南、河南、海南、河北、安徽等20个省(区、市)明确了省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其中,江苏、重庆、广东、江西、河南、河北、海南等7个省(市)单独设置了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甘肃、陕西、山西、内蒙古、西藏、宁夏、山东等7个省(区)为农业综合执法局(处)与厅法规处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浙江在省厅内设立法规与综合执法指导处;黑龙江、湖南、贵州、云南、安徽等5个省由厅法规处直接行使省级农业执法职能。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上看,各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但与《指导意见》的要求相比,与文化旅游、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改革进展相比,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展明显偏慢。部分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至今仍有一些省(区、市)尚未成立省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和制定改革实施意见,工作进展迟缓,不少地方市县改革尚未启动。

一些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在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上简单复制部内机构“三定”规定,没有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全面整合和集中行使省级农业执法职责,多头分散执法问题依然存在。一些地方将主要精力放在省级部门改革上,忽略了对市县改革工作的督促指导。个别省片面追求跨领域跨部门大综合执法模式,与中央明确要求组建农业、市场监管等五支综合执法队伍的精神不符。一些地方对《指导意见》精神的理解存在偏差,将局队合一错误理解为由农业农村局直接执法,不再设置专门的执法队伍;或者误认为整合组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不能混岗混编,导致部分事业身份执法人员未能划入综合执法队伍,削弱了农业综合执法力量,与改革的初衷相违背。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一项强职能、打基础、管根本的历史性任务。这对于健全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加强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高度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中办、国办《指导意见》。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主动向党委政府领导汇报,积极与编制、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尽快推动改革任务落实落地。

(二)加强调研指导。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调研指导,及时全面掌握各地改革进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各地加快改革进度,层层落实责任,尽快完成市县两级改革任务。

(三)认真开展自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照《指导意见》和中办、国办刚刚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查工作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本地区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情况自查。我部将继续选择部分省份开展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调研督导,并及时向中办、国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办报告各省(区、市)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情况。